广东省未来研究会章程

点击: 2014-01-10 02:54:35
 

广东省未来预测研究会章程

第五届理事会换届会员大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研究会的名称为广东省未来预测研究会。英文译名为Guang Dong Future Study Society,缩写为:GDFSS

第二条 广东省未来预测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社团条例,为实现广东省社会主义现代化,用科学方法研究、预测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未来发展趋势及其应对措施而组织的团体。

第三条  本会由有志于科学预测未来的自然科学工作者、社会科学工作者、管理工作者、企业家以及具有一定社会信誉、做出突出成就的企事业单位、部门的优秀个人自愿组成。本会为集研究、咨询、培训、服务于一体的广东省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本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及有关法律政策,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广泛开展未来研究预测决策分析等学术交流,以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本会实施科教兴省、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广东省科技与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加快未来研究的科技普及和推广,推动各领域未来研究科技人才的迅速成长,坚持未来研究与经济发展的紧密结合方针,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加快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挂靠在广东省科技项目服务中心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中路100606楼,邮编:51007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能源、环境与资源、化工、电子、机械、生命科学、人工智能等各领域的未来发展趋势及前景预测开展以下活动:

(一)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致力于未来预测科学发展的学术活动和学术交流,每年召开一次学术交流会。

(二)结合我省现代化建设中的现实问题,开展预测咨询、技术评估和决策分析等研究活动;

(三)开展未来预测研究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

(四)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著作,编辑出版相关学术期刊及简报;

(五)开展与其他相关学术团体的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参与和加强对外学术交流与联系;

(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立足广东省经济发展现状,加强本会与企业联合协作,开展相关专题的科研活动。

(七)承担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课题研究;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应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包括中级职称)或具有相当该水平的科技和管理工作者,在未来预测研究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工作经验和影响力;

(四)热心从事未来研究预测工作,支持参与本会活动,维护本会荣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在本会相关刊物上发表论文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科技协会审查并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为: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生产,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东省科协审查并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本会成员开展核准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得收入;

(三)企事业单位、海内外有关团体、个人或会员的捐赠;

(四)利息;

(五)会员会费(团体会员1000/年、个人会员100/年,暂定)。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严格执行广东省未来预测研究会会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章程经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未来预测研究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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